各开发区(园区)纪工委、苏木镇纪委、各旗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纪委)、机关各室(办):
现将《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信访(投诉)举报统一受理统一评审归口办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鄂托克旗纪委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信访(投诉)举报统一登记统一评审归口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整合信访(投诉)举报资源,使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信访举报线索定期分析、统一评审目标,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全面提高信访举报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归口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鄂纪办发〔2012〕26号)和《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举报定期分析统一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鄂纪办发〔2012〕27号)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访(投诉)举报件受理及信访(投诉)举报件分析审查范围
(一)信访(投诉)举报件受理范围
对全旗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涉及执法监察、政风行风、行政效能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投诉和问题反映。
(二)信访(投诉)举报件分析审查范围
1、上级转交办信访举报件;
2、全旗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3、涉及执法监察、政风行风、行政效能监察及党风廉政等方面投诉问题的分流办理。
二、工作任务
信访室负责对本委局各个相关室收到的信访(投诉)举报案件进行统一受理登记、统一分流、归口办理。在信访(投诉)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登记备案制。
信访举报评审小组对信访室受理的信访举报进行统一分析、评审,筛选出重要案件线索,提出初步核查、转办、交办、信访监督、暂存等具体分流办理意见。
(一)信访(投诉)举报件受理程序
信访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本旗接待来访、来信、电话、网络举报和上级转办信件,本委局各个相关室收到的信访(投诉)举报和问题反映后,要及时送到信访室,进行统一登记。
(二)信访室对投诉举报件作出初步分析、查询、筛选,注意划清以下几个方面受理范围:
1、属于纪检监察范围和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
2、在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件中,是属于本级纪检监察处理或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处理;
3、分析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清楚,可靠程度如何,提出分流办理初步建议,提交信访举报评审小组会议确定处理办法或呈报领导批示处理;
4、凡不属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件,做好登记后按归口处理原则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三、工作程序
(一)评审小组通过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进行集体研究、审查、科学评估、民主决策,决定信访举报件的分流办理意见,对暂存不查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负责暂存。
(二)统一登记、分析评估
信访案件线索分为自办类、转交办类、信访监督类、阅处类、暂存类五类。
1、信访室对收到的各类信访举报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分析评估,并提出分流办理初步建议和召开会议建议。
2、信访室对信访举报件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要素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拟由本委局相关室(办)办理、拟转有关单位办理、拟交有关单位办理等分流办理初步建议。
3、提出召开会议建议。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信访室向书记提出召开信访举报评审小组会议建议。经书记同意后,提前通知信访举报评审小组成员参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4、重要、紧急、保密性强的、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件,可
由书记直接批示,信访室根据书记批示意见进行登记办理。
(三)统一线索审查
召开信访举报评审小组全体会议,对信访室所收到的各类信访举报线索进行筛选,并统一分析、集中审查、综合精选,研究决定分流办理意见。
1、信访室汇报信访举报件情况及分流办理初步建议。
2、信访举报评审小组成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对信访室所提交的信访举报件逐一进行分析、评审,按照“四不放过”(即对上访时间长的问题不放过,对集体上访的问题不放过、对重点区域和单位的信访问题不放过、对上级要结果的信访件不放过)的要求,根据《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信访(投诉)举报件办理规程图》归口办理规程进行集中评审,最后形成评审小组意见。
3、信访室根据信访举报评审小组意见,经领导签批程序,对转交办的各类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信访举报件及时转(交)承办单位和相关承办室。
(四)统一分流办理
由信访室按照信访举报评审小组意见办理分流手续,一般在信访举报评审小组会议后三日内分流完毕,重要、急办信访件经必要程序及时进行分流办理。
1、对需分流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进行归类管理。根据信访举报评审小组意见,信访室按照《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信访(投诉)举报件办理规程图》进行办理。
2、及时办理转交办手续。信访室在对信访举报件进行分流办理时,严格规范交接手续,做好签收登记手续。
3、转交办件时限要求。转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应在时限要求内办结;立案的,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转交办机关上报《信访案件延期结案申请报告》,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由承办单位、承办室要向转交办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4、信访举报件办理方式
(1)市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件,按照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发函要结果信访案件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鄂纪办发〔2009〕53号)进行办理。
(2)旗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尽快组织初核,在交办件规定时限内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报纪委相关室。
(3)旗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信访举报件,由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签批、督办,尽快组织初核。在转办件规定的时限内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纪委相关室。
(4)旗纪委监察局转本委局各室办理信访举报件工作规程:信访室按照信访举报评审小组意见,经必要程序将信访举报件及时转各相关承办室,附重要信访拟办单,由承办室负责人(也可指派人员)签收;各室对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进行安排,对调查材料由承办室负责审核把关,确保办理质量;信访举报件办结后,各承办室要将结案依据文件、初核(调查)报告、答复(反馈)手续(匿名举报除外),本委局就信访件查处结果(情况)向上级的报告(本级自办除外),处分决定(未立案除外),监察建议、决定,司法文书(司法部门未介入除外)等文件资料报送信访室;转办件原件、转办函、调查取证等全套材料由承办室存档或由主要承办室交机关档案室存档(档案室存档编码等信息反馈给信访室),不交回信访室留存。
(5)坚持谁办理、谁答复、谁报告的原则。向实(署)名举报人的答复(反馈)以及向本委常委会议报告(汇报)案情均由承办单位、主要承办室负责。信访室及时了解情况,对举报人的询问也应作出适当的答复。信访件办结后,由承办单位、主要承办室就实名举报问题必须答复举报人。答复时,要做好登记手续。若举报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时,由承办单位就其异议必须作出说明,答复(反馈)记录手续必须存入案卷。
(6)旗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件办结答复(反馈)后,举报人仍重复上访或是越级上访,由旗纪委案管室依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对调查不深入、不细致的,责成重新核实;事实清楚,相关部门已作处理但举报人仍不服的,建议视情况召开协调会、听证会或走司法途径等方式妥善解决。
(7)信访室对苏木镇、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问询督促,对涉及初核工作的文件、报告等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办理质量。
(五)定期分析
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基本内容有:一是信访举报常规分析,包括信访举报总量及升降比例、属于受理范围和不属于受理范围问题的数量及其所占比例、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各类问题的数量及其所占比例;二是信访举报量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三是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的主要情况分析;四是其他值得重视的情况和问题;五是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和建议。
四、保密要求
1、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
2、凡信访人员反映给委局领导及其他干部、各相关职能科室的信访举报件,均应及时交由信访室统一受理登记,其他任何个人、职能科室不得未经登记、审批,擅自保留、隐匿和信访件,更不得未经审批私自核查信访举报问题。
3、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因查办案件工作确需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委局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4、信访室工作人员要做好信访举报评审小组会议的准备及会议记录等工作,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其他任何人不得作会议记录。
5、如出现违反以上有关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信访(投诉)举报件办理规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