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鄂尔多斯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鄂托克旗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鄂托克旗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苏木镇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长。
第三条 “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情况定期报告工作应在同级党组(党委、党总支)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及时有效的原则,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党工委)主体责任和纪委(派驻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力,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追究情况。
(一)落实党委(党组、党工委)主体责任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况
1.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不正之风滋生蔓延;
3.反腐败源头治理不力,导致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流于形式;
4.对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领导和支持不够,导致执纪不严、纪律松弛,群众意见较大;
5.对班子和队伍疏于管理,《廉政准则》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落实不力;
6.相关其他行为的。
(二)落实纪委(派驻纪检组)监督责任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况
1.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不及时向党委(党组、党工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腐败重大工作情况,未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的;
2.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力,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重大决策部署执行落实的监督检查,存在明显敷衍应付行为、措施不力等情况,致使监督检查走形式,群众反映强烈的;
3.对上级批示件或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4.私压、私管、私控问题线索,未集体排查问题线索,私自决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
5.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6.相关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在实施决策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追究情况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征求意见的;
(三)超越规定职权擅自决策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资金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五)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第六条 在执行部署推进落实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追究情况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不贯彻、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导致政令不畅的;
(二)在全旗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三)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没有及时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整改没有明显改观的;
(四)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没有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支持配合不力,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七条 在履行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追究情况
(一)职责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要解决而没有及时解决或处理不当的;
(二)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实绩差,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四)管辖范围内,对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没有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的;
(七)对上级确定的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部署和要求,消极对待,落实不到位,影响投资环境的;
(八)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
第八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追究情况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
(二)批准违反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违规征地拆迁、故意压低补偿标准等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改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
(五)以特殊工程、合作开发、招商引资等名义,规避公开出让,或者以事先议定价格、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手段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六)设置不合理条件,倾向或排斥部分投标人或竞买人,影响公开竞争的;
(七)操纵或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八)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对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
(九)违反规定批准或授意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的;
(十)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十一)土地等公共资源使用权出让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
(十二)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十三)对违规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的行为失察或制止、处罚不力的;
(十四)违反规定,扰乱或干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正常秩序的;
(十五)违反规定超概算建设,或擅自进行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或出现质量等问题的;
(十六)政府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不按要求进入结算平台的;
(十七)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八)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影响的。
第九条 在煤炭、天然气等资源配置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追究情况
(一)违反规定程序、规定程序办理矿业权审批、转让、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转让手续,非法转让倒卖开采权以及灭火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
(三)转让为招商引资项目配置的开采权的;
(四)以区块、采区、采坑等方式,分割转让矿业权的;
(五)未经评估和公示,不按市场定价转让矿业权的;
(六)招商引资项目与配置资源开发不同步进行的;
(七)煤炭资源转让不进入煤炭资源交易平台的;
(八)非煤矿产资源出让未纳入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的。
第十条 在强化防范、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追究情况
(一)日常监督防范不力,造成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不良事件、事故发生,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排查、稳控、处理不力的;
(三)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未进行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第十一条 在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追究情况
(一)没有从实际出发,没有顾及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市和我旗配套规定的;
(三)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建设楼堂馆所、购买商品房和集资建房,或豪华装修办公用房、居住场所,配置高档办公用品,或办公用房严重超出规定面积拒绝腾退的;
(五)顶风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公务用车和超标准配置工作用车,以及公车私用的;
(六)本人或默许下属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七)顶风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
第十二条 其他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形的应当问责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三条 在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方面,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的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章 报告方式
第十四条 各苏木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每半年向旗委和旗纪委报告一次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情况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完成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情况定期报告应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经苏木镇纪委、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报送旗纪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旗纪委办公室建立苏木镇纪委、派驻纪检组“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工作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办理,每年初对上一年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报告工作制度实行量化管理,纳入年度监督责任目标考核。旗纪委对各苏木镇纪委、派驻纪检组“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报告不及时、不准确和瞒报、漏报的单位,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对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