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要追究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对象及重点
内部监督对象,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内部监督的重点是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法执纪权、干部任用权、资金资产支配权等权力运行及相关环节工作。
二、监督的工作职责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领导干部,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干部监督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承担分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遵守政治纪律、从政行为、执纪执法、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责任。
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干部监督机构工作职责是:(一)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二)对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干部监督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五)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六)对受到诬告、错告的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七)承办上级机关及委局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在政治纪律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一)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二)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三)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在组织人事纪律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一)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二)在干部调动时,受人情关系影响,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干部调动工作纪律。(三)向他人透露尚未公开的组织人事安排。(四)在民主推荐票的统计和民主测评、评议情况综合汇总中弄虚作假。(五)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干部任用条件、任人唯亲、临时动议干部。(六)在考察考核干部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调查、不报告、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七)拒绝服从组织的工作调动和调整的决定。(八)其他违反干部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在廉洁自律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一)向下属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涉案单位或个人索要钱物,或在上述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二)接受礼金、礼物、以及其他各种利益。(三)参加下属单位或有关单位用公款进行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四)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或自己的职务和工作影响,要求下级部门、工作联系单位和个人为小团体或个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五)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兼职取酬有偿中介活动。(六)参加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动或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在工作纪律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一)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二)在因公出差期间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旅游、探亲访友。(三)违反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旷工,或者不按照规定请销假。(四)工作态度粗暴,歧视、刁难上访、举报人或申诉人。(五)越权表态和越权处理执纪执法事项。(六)执行公务时,约见与工作无关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约见但未履行报批手续。(七)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在信访举报处置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一)在信访举报受理过程中,私自扣压、弃置、隐匿、毁损、篡改、存放问题线索。(二)对问题线索擅自摘抄、复制,扩大报送、知情范围,跑风漏气和失泄密。(三)应转办的信访件不转办、应交办的信访件不交办、应督办的信访件不督办、应调查的信访件不调查或调查中歪曲事实真相,擅自作信访了结处理。(四)对反映领导干部和其他重要问题线索的处置不经过集体上会研究排查。(五)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
在案件检查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一)瞒案不报或对经组织研究需调查了解的案件压案不查以及拖延执行调查任务。(二)未经会议或有关领导批准私自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或者利用职务及工作便利敲诈勒索被举报人、被审查人及其亲友。(三)违反规定妨碍、干预案件查处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请客送礼等。(四)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人员及单位宴请,索要、收受钱物,报销各种费用,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五)挪用、借用、损坏暂扣财物,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暂扣现金。(六)违反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有关规定,对被调查人或有关涉案人员采取违法手段,在“两规”“两指”期间因工作疏忽酿成严重后果。(七)利用办案之机篡改、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散失、损毁案件材料。(八)其他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在定性量纪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按照规定,除案情简单者外,未落实二人以上案件审理制度,形成的审理报告不经集体讨论。(二)擅自运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情节。(三)对已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及时督查督办。(四)不按规定受理申诉复查案件,不按客观事实定性量纪,不按处分时的政策依据进行复查,不按要求纠正错案。(五)其他违反案件定性量纪规定的行为。
在党风政风监督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一)监督检查时隐瞒问题、回避矛盾、不如实反映情况。(二)不根据上级部署和地方实际确定执法、纠风和专项治理项目。(三)专项治理、检查中故意漏项,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治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四)民主评议行风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五)擅自使用查询、暂扣等监察权。(六)故意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开脱责任。(七)不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和责令清退违纪违规款物或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不及时、不到位、以权谋私。(八)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发现案件线索不登记移送、不调查。(九)其他违反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纪律的行为。
在保密纪律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一)泄露机关工作秘密。(二)打听、了解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情况和案件情况。(三)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四)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新闻媒体或网络上披露正在查处的案件情况。(六)违反计算机网络保密安全的规定。(七)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其他失密事件。
在资金资产支配方面,重点监督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管理资金、账户。(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三)弄虚作假,虚报、多报出差补助和其它费用。(四)购买公物从中收受回扣,占用公物、借用公款不及时归还。(五)违反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款物的管理规定,截留、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挥霍浪费所收缴或暂予扣留的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款物。(六)以个人名义利用公款请客送礼。(七)用公款报销或同意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八)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超标准或自行配置、处置固定资产。(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监督的方法
(一)实行执纪执法回避制度。在执纪执法活动中,如纪检监察人员或分管领导是本案调查人的近亲属,或与本人和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以及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执纪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二)实行举报查纠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均要在内部设立监督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分级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纠。
(三)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副科级以上纪检监察干部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出国(境)、公费或自费留学、经商办企业以及婚丧嫁娶等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干部监督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四)实行巡查制度。干部监督部门每年对部分旗区、派驻机构(纪委)和部分苏木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对重大案件调查、重要执法执纪等工作对象进行回访,开展发放监督卡、明察暗访等活动。
(五)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市和旗区两级纪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和廉政建设情况。各级纪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部门纪委领导人员每年年终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进行述职述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科级以上干部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述廉。
(六)实行内部轮岗交流制度。对组织人事、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等岗位人员,原则上要视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
(七)实行函询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且性质轻微、情节简单的问题,应对当事人函询,责成其在15日内向组织如实作出书面说明。
(八)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较为明显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签字背书”由干部监督部门备存。
五、监督工作要求
(一)内部监督应贯穿于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既包括工作时间之内的监督,也包括工作时间之外的监督。
(二)内部监督要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做到思想教育与制度保障相结合;加强监督与改进工作、转变作风相结合;预防与惩处相结合。
(三)内部监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纪委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旗区纪委班子成员、市直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旗区纪委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苏木乡镇纪委、旗区所属部门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机关干部职工履行职责、遵守各项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档案。
(五)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六)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本系统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七)对干部监督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一般由同级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负责调查处理。
六、责任追究
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构成纪律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党政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于不构成纪律处分或免予纪律处分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措施包括: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原岗位、免职、调离本单位、辞退。
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纪律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负有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和查处监督对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本办法适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所有工作人员。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